九层妖塔惹官司!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,制作方等被判赔偿
关于电影《九层妖塔 》这件事,它票房成绩是比较不错的,然而呢,在它的背后,却遗留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情况,如此一来,又一次把影视行业版权使用的那个处于不清晰状态的区域,给呈现在公众大家的视野范围之内了。
字体使用的法律边界
影视作品里头,道具之上的文字,貌似只是些边角细节罢了,然而却兴许潜藏着侵权的风险。电影《九层妖塔》当中所出现的那“鬼”“族”“史”等七个以毛笔书写的行书单字,被书法家向佳红控诉是未经授权就予以使用的情况。制作方辩解称这些字仅仅是用来阐明道具名称的意义,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说法。
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,这七个单独的字,在笔画方面、结构方面以及布局方面,展现出了与众不同的艺术美感,具备独创性,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内的美术作品。这一认定清晰地表明了,哪怕是单个的字,只要拥有足够程度的独创性表达,便能够享有独立的版权保护,不可以随随便便被用于商业目的。
著作权登记的意义
向佳红于2013年12月份,就针对“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”,在广东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这一行为。这一行为在法律实践当中意义十分重大。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用以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,在产生纠纷的时候能为作者维权供给有力支撑。
与此同时,向佳红往该字体库那里清晰地标明了“仅仅是用来学习交流,要是进行商业使用那就需要获得授权”这般的声明,还留下了联系方式。这些举动为她接下来的维权构筑起了牢固的基础,显示出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权利公示方面的义务,对他人随意进行商业使用的空间予以了限制。
侵权行为的认定逻辑
在这个案件当中,法院判定四被告一块儿对向佳红的署名权以及复制权造成了侵害。虽然这种字体出至于电影道具之上,并且时长非常短,然而电影从拍摄开始,历经制作阶段,再到发行的整个过程,全都属于对美术作品的复制行为。要是没有经过许可就进行商业性使用,那么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。
更为关键的是,影片制作方于使用之际没有标明创作者的姓名,从而侵犯了署名的权利。署名权乃是创作者用以表明自身身份的基础性权利,并且和作品的使用情景是不是“主要用于展示艺术的价值”不存在关联。此项判决着重突出了在运用他人作品之时,尊重创作者人身权利属于法定的义务。
被告方的抗辩与反驳
被告方给出了若干抗辩理由,其一为质疑字体的独创性特点,其二是声称使用该字体不过是仅仅要传递信息,其三是指出该字体能够在线生成。然而,这些理由统统都没有被法院予以支持。字体的独创性借助专业鉴定以及版权登记已然得到证实,传递信息所具备的功能性目的,并不能够将其同时展现出字体艺术美感的这一事实给掩盖住。
“可在线生成”绝不能够等同于能够免费进行商业使用,网络之上诸多素材均有着明确的授权许可协议,使用者具备审查所使用素材权利状况的责任,凭借“不知情”或者“方便获取”当作理由进行抗辩,难以获得法律的认可。
本案的赔偿与影响
北京朝阳法院进行一审判决,判定四被告一同赔偿向佳红十四万元,这个数额是依据字体使用方式、电影票房、侵权主观过错等多种因素综合起来裁定得出的,它和简单的字体授权费不一样,其中包含了侵权损害的惩罚性成分 。
虽然此案件判决的金额并非十分巨大,然而它所具备的警示意义却是极为深远的,它朝着影视行业传递出清晰明确的信号,作品里的任何一种元素,其中涵盖了看起来并不起眼的道具字体,都务必要开展严谨的版权审核,要是忽略了这一点,那么就极有可能会遭遇法律诉讼以及承担经济赔偿 。
系列侵权案的行业反思
《九层妖塔》那可是处于“官司缠身”的状况,早在二零一六年的时候,原著作者天下霸唱就因为署名方面的问题发起起诉,并且最终获得胜诉,在二零二零年,音乐人陈彼得又因为电影没有经过许可就使用了他的歌曲《迟到》进而提起诉讼,而且还得到了赔偿,这一连串的案件可不是偶然发生的。
它集中体现了围绕部分影视项目于IP开发进程里,针对字体、音乐、剧本等各种版权素材的无视。怀揣着“用了再说”这种侥幸心理,最终致使了连环诉讼。这不但导致经济受损,还损害了项目甚至公司的声誉 。
影视创作没法离开对于各类艺术作品的借鉴以及使用,但是界限究竟处于哪里呢?你觉得,摒除掉加强法律意识之外,制作方能够借助哪些具体的流程或者技术手段,去系统性地规避这类“无心之失”的侵权风险呢?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。